无法可依的P2P还要任性多久?
孙 毅
(跨国并购经济学家)
随着大数据金融的飞速发展,社会上层出不穷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现象,2年来层出不穷。笔者统计,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全国P2P跑路最多的地区排名如下:第一是浙江,P2P出事平台高达29家;第二名是广东,28家;第三名是江苏,23家。在2014年10月一个月之内,浙江就有6家P2P平台共卷走投资人的5亿资金,其公示的维权受害投资者已超1000人。
进入2015年,P2P出事变本加厉。2015年1-2月间,全国发生P2P跑路或发生提现困难的数量,高达127家。
实际上,全国很多P2P平台都存在着明显的诟病和吸金嫌疑,但多都被急于回报,却不了解投资风险的投资者忽视。如借款和抵押资料模糊不清,发布不切实际的数天高息承诺,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等。
这些出现问题的P2P平台,运营时间大都不超过1年。最可怕的是,确实有一些平台,建立之初就目的不纯。经查证,2013年到2014年的P2P跑路平台,经营1个月就出现跑路的平台有13家,2个月的16家,3个月的19家。
P2P跑路为何越来越疯狂?很重要的一点是,人们估计如果2014年内监管政策出不来,2015年初肯定会有法规颁布。2015年3月12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态,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还在起草讨论中,不久将出台。因此试想,对于那些早想出事的P2P来说,如果现在不跑,更待何时?
目前,对于P2P监管,还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和可操作性的监管手段。因此,面对P2P问题频出,社会对于P2P的监管呼声越来越高。
现在适用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本质要求,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总体要求,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2014年3月24日发布)。
目前的监管方法包括:适度监管,改变一些基本的最低条件;分类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不同类型的划分;协同监管,减少监管的套利;创新监管,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效率;边界监管,设定业务边界,包括明确平台的中介性,平台本身不得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而遏制非法集资。
P2P跑路,通常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属于公诉案件,但回款率低是极为普遍的现实,因此事前监管更有实际意义。
现在的监管手段,缺乏量化和可操作性,以致P2P网贷模式,基本仅靠自律发展,出现了野蛮生长,良莠不齐,造成了金融不平等竞争,甚至促进非法集资发案和跑路事件频发。
对于P2P的监管可以运用大数据监控、负面清单等方式,其法律依据须有可操作性,如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规则,具体监管内容,和P2P信息披露规定。
中国大陆还没有一个像香港、台湾那样,由法律确立的非诉讼第三方解决机制,这是目前国内金融消费者保护所遇的最大难题。
面对不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只有法治才能规范市场。去年底,就酝酿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不能只听楼梯响。
在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如美国,经营公司是个人的权利,但经营银行等金融企业,就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法律的权利!
字数:1295,时间:201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