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移民签证类别
1-1,亲属类
1-2,特殊类
1-3,职业类
2,投资移民EB-5
2-1,概述
EB-5投资移民就是职业移民第五优先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美国国会1990年批准EB-5优先项目。合计10000名额,额度100万美元和50万美元,配额7:3。1993年特别增设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额度50万美元,配额调整为5:5。
投资者获批准后,持2年有条件绿卡,第三年转为正式绿卡。申请获批时间:在美调整3-12月,海外签证6-12月。
2-2,申请条件
·满21岁,无学历语言/经商/工作经验要求.
·100万美金和50万美金。50万美元必须:投资城市人口小于2万人,失业率高于全美平均1.5倍。
·投资金额为合法所得的证明
·创造10个新的就业机会。
·申请人需参与企业管理。
2-3,获取正式绿卡条件。
50万投资获得临时有条件绿卡,2年之内,审核通过,获正式绿卡。
2-4,EB-5投资渠道
·成立或购买一个新的商业性公司。
·资金全部到位,来源须合法。
·雇佣十个全时美国雇员,雇员为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合法工作者。
·直接参与公司运营,担任主要责任。
·该公司营业目的一定要对美国经济有利
·投资入股政府批准的地区中心项目,作为项目主持人。项目类型有修路、建污水厂、市政工程等
·入股资金全部到位,来源须合法。
·不必直接雇佣美国雇员,但经政府测算和评估,该投资可为美国间接创造就业机会10个以上。
·不直接参与该地区中心运营。
·投资额度、回报和费用。50万年息5%,另有开办费3万和律师费。
·投资入股商业项目,如购买大型超市的股份或其中一部分铺面。
·入股资金全部到位,来源须合法。2年后可退股。
·不必直接雇佣美国雇员,但经政府测算和评估,该投资可为美国间接创造就业机会10个以上。
·作为该商业项目股东不直接参与运营。
3,EB-5政策调整
奥巴马总统在2009年9月30日签署法令,将美国区域中心投资移民法案延期3年,到2012年9月30日止.在这之前,将是最后机会.2003年出台经济特区移民法案,即无需直接创办企业,只要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该法案原定截止日期是200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