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企业票据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对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与企业日常经营相关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发票、支票、汇票等。
第3条 企业各部门在开展与票据相关的各项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2章 发票管理
第4条 发票领购
1.企业财务部指定专人向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本企业的发票指税务机关监制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申请领购发票时,财务部指定人员应当提前准备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3.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关资料和证件后,财务部指定人员领取“发票领购簿”,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种类、发票数量从主管税务机关处领购发票。
第5条 发票开具
1.企业开具发票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应确保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企业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2.企业严禁涂改、挖补或撕毁发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倒买倒卖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3.如发票开具后发现错误,要取得发票联加盖“作废”章整份保存,已整本填开的发票必须及时收回并妥善保管。
4.如发现遗失发票或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情况要及时报告企业财务部及税务机关,以便及时处理,使企业免遭损失。
第6条 企业销售商品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支付款项时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7条 发票登记
企业须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通过“发票登记簿”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8条 发票保管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第9条 发票使用检查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和从其他机构获得的发票进行检查。
第10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发票(收据)登记制度,领购、使用、核销发票(收据)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在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
第11条 企业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发票,发票需存放在保险箱内,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发生发票丢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3章 支票管理
第12条 企业各部门需要领用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使用申请单”,经所在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向财务部领取。
第13条 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登记表”,并经主管该业务的财务人员签字后方可到出纳处领取,经财务部经理批准签字,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登记表”上签字备查。
第14条 企业财务部办理支票领用手续时,按照支票号进行逐笔登记和签收,并负责填妥支票签发日期、用途、金额等;如金额难以确定时需在用途栏加盖限额章,并确定最高限额加以控制。
第15条 企业的支票和印鉴由两人分开保管,实行票章分离。支票填妥后由印鉴保管者加盖印鉴。对领取的所有支票,需在支票上注明“不允许转让”的字样。
第16条 支票的使用
1.外出采购物品携带的支票,确实无法确定具体受票单位的,受票单位空白;但日期、用途、金额必须注明。
2.支票在使用后按期报账,逾期不报不得领用新支票。
第17条 支票付款后,支票领用人将支票存根和付款发票交会计核对并报请总经理审批,审批后交出纳,出纳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
第18条 支票管理的注意事项
1.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范围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严禁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严禁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2.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确需带空白支票外出的,经主管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并登记清楚用途及限额后,方可携带外出。
3.支票领用人发生支票遗失时应及时与财务部联系,由财务部相关人员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如果发生无法挽回的损失,则由领用人负责全额赔偿。
4.已签发支票的存根连同原始发票均需附在记账凭证上作为记账依据。
第19条 支票的收取
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及各项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第4章 汇票管理
第20条 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21条 汇票的签发和审核
1.企业各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对外使用汇票时,必须填写“汇票付款申请书”,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收款单位、付款内容及所需票据种类等内容,经所在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报请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到财务部门办理。
2.财务部门收到“汇票付款申请书”后,必须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汇票签发手续。要严格按照票据的格式签发,不得缺项或漏项,防止票据无效或作废。在签发汇票时,需要重点检查汇票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是否齐全及出票人是否在票据上签章。
3.汇票签章的规定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商业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可以是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22条 已经签发并交付收款方的汇票,出纳必须及时登记“应付票据登记簿”,详细记录汇票的种类、收款单位、金额、签发日期、到期时间等信息。
第23条 所收汇票的管理
1.各业务部门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收取的汇票,必须及时交财务部的银行出纳。
2.出纳必须对所收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大或有疑问的票据,应向签发单位开户行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对方开具收款收据。
3.出纳将所收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及收据交由会计处理,会计复核无误后制单入账。
4.出纳对所收汇票需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所收汇票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单位等内容,同时将收到的汇票存放到保险柜中妥善保管。
5.所收汇票如不慎遗失,必须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及公示催告等手续,因遗失而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24条 汇票的背书
1.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经总经理审批后对汇票进行背书,转让汇票权力,支付款项。
2.汇票的背书,一定要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防止背书无效。背书(或接受背书)时应检查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是否齐全。
3.被拒绝承兑的汇票、拒绝付款的汇票和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
4.汇票背书后,应及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第25条 汇票的贴现
1.根据企业资金周转状况和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经审批后可以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对所收汇票进行贴现。
2.对已贴现的汇票必须及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第5章 附则
第26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第27条 本办法由企业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归企业财务部。
第28条 相关文件表单
1.《票据法》、“发票领用簿”、“发票登记簿”。
2.“支票使用申请单”、“支票领用登记表”。
3.“汇票付款申请书”、“应付票据登记簿”。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