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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拥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实务问题解答与案例评析
2017-06-07 3011
对象
各类工程承包、项目管理企业,从事合同管理、经营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相关人员
目的
学习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升招标投标实务操作水平
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实务问题解答与案例评析  

                   

                                主要内容

一、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二、总结和反思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制度的不足

三、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五、招标投标案例分析

六、落实《实施条例》,做好招投标工作

一、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新的里程碑。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总结和反思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制度的不足

    招标投标法实施十几年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致使这一领域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案例:《中国青年报》2011年8月8日报道】:

    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机关大楼深陷招投标漩涡:获批5300万元总投资的大楼,实际支出至少8200万元,其中绝大多数项目,都远远超出、甚至数倍于中标价。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分析

1.标底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

2.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3.预算编制主客观因素影响大

4.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滞后

(二)现行招投标体制及缺陷

1.立法目的

2.存在的问题

1产权不明晰。2招投标过程复杂。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三)招投标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实例--招投标程序--典型操作流程 

2.暴露出的问题

1)《招标投标法》制定的规则没有充分认识在市场条件下人的行为。

2)现行的招投标体制机制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方便。

3)招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实际结果不一致。

三、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条例》共分7章85条。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增加了投诉与处理一章。

(一)总体分析

1.《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2.《条例》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评标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3.《条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作了明确规定。

4. 对招投标行政监督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

5.《条例》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作了规定。

6.《条例》对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作了规定。

7.《条例》对招标代理机构作了规定

(二)重点解读

1.明确各行政部门如何监督工程建设项目

2.明确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约束

3.明确了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

4.对地方政府率先进行招投标体制机制创新给予了肯定

5.明确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强制招标项目,应当把公开招标作为首选的招标方式。

6.增加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五种法定情形     

7.引进了两阶段招标的概念

8.对招标有关公告的规定

9.招标人应当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

10.招标项目终止应当退还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费用

11.对投标保证金作出了规定

12.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13.确立了招标代理行业准入制度

14.完善了资格预审程序

15.对下属单位投标现象说“不”

16.界定17种行为为串通投标

17.对领导干部应当回避而不得干预招投标活动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活动做了诸多规定

18.明确了标底的作用及规定

19.规定招标文件禁设最低投标限价

20.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21.增加了异议制度

22.规定了定标前公示制度

23.确立了履约能力审查制度

24.列举了七种排斥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25.规范了投标人的投标行为

26.对合同管理的规定

27.对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28.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9.国家将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四、投标人在《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将成为历史。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2.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3.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4.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5.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6.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7.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
     2.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4.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五、招标投标案例分析

 案例1.建筑公司诉某开发公司招投标纠纷案

 案例2.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实质性内容是否违规

 案例3.合同签约违规调整中标价

 案例 4.确定工程施工联合体资格

   六、落实《实施条例》,做好招投标工作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招投标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1.正确理解法律对标项目范围的界定

2.充分认识不招标的危害

二)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招投标工作

(三)服务大局,不断深化招投标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1.巩固和扩大招投标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成果。

2.是不断扩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3.是深入推进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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