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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功:新《广告法》对于医药企业和媒体广告的影响分析
2016-01-20 3198

新修订的《广告法》对医药健康行业影响将比较大,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最大的影响无疑是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广告”。仅此一项,将大大降低药品大众媒体广告的传播效率和影响力,其余形式的广告投入增加且缺少没有明星代言的效果。对于正在播放的明星代言的OTC大品牌产品和医疗器械的广告无疑是巨大打击,令企业措手不及;不能用代言人(当然包括名人)对企业塑造品牌产品不利、药品广告创意的难度也将增加。同样对于媒体来说广告费收入将产生巨大影响。

影响其次的是保健食品的功效、安全性、疾病预防、治疗等内容都不能体现在广告内容中,且不允许做对比广告,最严苛的是广告必须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似乎就是说:“保健食品可能无效”,有谁会说自己广告无效呢?!针对保健品的信息传播是重大打击,也许保健品厂商将会更多的转为直销和终端消费者教育推广了。

第三是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禁止广告,不得针对未成年人发布医药健康类广告,且药品广告不得与说明书中的内容不一致,广告中必须显著标明禁忌症等;都是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媒体和广告主都提出严重挑战,此类广告可能大大减少。

第四是以前不少厂商借助电视养生栏目、电视直销形式进行的各种打擦边球的广告,今后媒体严禁这些形式的广告,违反者媒体负责人将接受处分、媒体被处罚甚至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这将使医药保健品蒙派运作彻底失去市场。同时对媒体违规处罚本次规定各方面都是较重的!这是正确的做法,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不能乱刊登乱播放不该发布的违规广告。

第五是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明确界定、且虚假广告处罚从1-5倍增加到3-5倍,罚金最高可达200万元。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广告主四方都将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是比原来严苛多了,尤其是对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以前是基本上不承担什么责任的。这对打击虚假广告必然起到震慑作用,对于广告人的媒体广告创意受到很大制约,稍微不注意,就会违规。

第六是代言人未用过的商品,不得代言;还有儿童不得做代言人。

第七也是笔者个人认为最重要一大亮点,是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以前互联网监管由于难度大,是处于监管的边缘地带,网络上虚假广告更多。如今网络广告也开始监管:乱发短信广告、弹窗广告、转发微信广告违规都要受到监管和处罚,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中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从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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