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标准化改革措施,更好的培育和发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团体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会团体标准定位与范畴:
1、联合会团体标准,是联合会按照市场、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由联合会会员及相关方面积极参与制定,可达成一致并在会员间共同、重复使用的标准。
2、联合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会员企业,在公平、协商、透明的原则下,都可申请参加制定联合会团体标准。
3、团体标准按其适用范围,适用于联合会会员或联合会分支机构会员。
4、联合会团体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 团体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联合会成立“联合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小组由联合会会领导牵头组成,负责联合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标准批准发布、标准化工作决策等工作。
第四条 联合会成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联合会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提出联合会团体标准发展战略,对联合会团体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 联合会标准化工作部,负责联合会团体标准的日常沟通、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工作。
第六条 联合会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团体标准工作,有条件的可成立“团体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无分支机构的专业领域,可由会员单位联合发起设立工作组。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及管理
第七条 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为:预研阶段、立项阶段、编制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发布阶段、出版和实施阶段。各阶段有关的文件名称如下:
第八条 预研阶段:
1、拟制定的标准需有至少五家以上共同使用标准的单位发起,标准项目发起单位须对标准可解决的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性、标准如何实施等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共同发起单位应确定其中一家为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或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标准的提案,标准各阶段文件的编写、修改,标准项目计划的进度控制,以及与其他单位、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沟通协调。
2、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须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提案(标准提案的编写宜符合GB/T1.1-2009的要求)和实施方案。专业领域有工作组的可向工作组提交,无工作组的可向联合会标准化工作部提交。建议书要明确阐述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调研和分析情况。
3、标准的提案采用投票方式进行初审,由联合会标准化工作部负责组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或工作组委员对标准提案、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需取得半数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给出提案是否可提交立项的建议。
第九条 立项阶段:
对通过立项初审的标准由联合会标准化工作部进行汇总,提交至联合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经审批后予以立项,并公示。
第十条 编制阶段:
1、标准的编制要以矛盾的协调过程为主线,标准要反映相关各方求同存异的结果。
2、标准起草单位开展调研,修改标准草案,进一步细化配套实施方案,标准的内容在共同发起单位间应达成一致。
3、标准起草单位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可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标准起草单位应保留达成一致的必要文件。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阶段:
1、标准化工作部或工作组负责组织标准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依据标准的性质及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包括两个部分:
——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或工作组委员中进行,由委员进行投票,需取得2/3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记录委员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在联合会会员或联合会分支机构会员中进行,由会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相关的材料。
3、主要起草单位或确定的标准项目负责人要负责收集意见,对意见和建议分析并在共同发起单位间达成一致后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当对意见进行了合理的处理后,修改标准形成标准送审稿。
4、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可通过工作组提交至标准化工作部,无工作组的可直接提交至标准化工作部。
第十二条 审查、发布阶段:
1、标准化工作部负责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审查组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部分工作组委员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审查组中不应有起草组成员单位的专家,评审需有2/3以上委员通过,并应给出是否通过的评审结论。
2、主要起草单位或确定的标准项目负责人应依据评审结论及修改意见,修改标准完成标准报批稿,与其它材料一并提交至标准化工作部。
3、标准化工作部将标准报批稿、委员会评审结论、以及相关材料提交至联合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经联合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审议并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十三条 出版阶段:
标准化工作部负责标准的校准,标准的编号,档案整理、保存,标准文本的印刷等工作。
第十四条 标准的制定从立项起2年内仍未达到审查发布阶段的,标准项目将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 当联合会与其他组织有共同发布标准的需求时,在标准预研阶段应就标准发起、编制、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实施,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达成一致。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评价
第十六条 联合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可依据标准开展标准的解读与培训;依据标准的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的认证、检测等活动。
第十七条 标准批准发布后每两年进行一次标准有效性评估。评估工作由联合会标准化工作部组织,评估组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或工作组委员,以及相关的专家组成,评估组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给出适用、修订或废止的结论。结论为修订的,应给出具体修改建议或解决方案,结论为废止的也应给出具体的依据。
第十八条 确需修订的标准依据“第三章标准制定流程及管理”的规定,重新进入标准制订程序。
第十九条 对确不适用的标准,由联合会标准化工作部向联合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废止。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自筹解决。标准工作组的日常支出由工作组自筹,应在工作组成立时形成文件明确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编制标准过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标准联合发起单位自筹,应在共同发起时就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达成一致。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版权。联合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联合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联合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联合会会员可通过联合会标准化工作部或联合会分支机构得到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专利。联合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联合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联合会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二十三条 关于标识。联合会团体标准的标识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 CFLP-TB”;联合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通过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推广等活动,在取得授权后可使用此标识。
第二十四条 共同标准。联合会与其他的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各方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标准的使用。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联合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联合会的同意;联合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依据联合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联合会批准授权。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制定的其他配套管理办法应符合本办法,本办法由联合会标准化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