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同领,贾同领讲师,贾同领联系方式,贾同领培训师-【讲师网】
家居建材营销专家
53
鲜花排名
0
鲜花数量
扫一扫加我微信
贾同领:【企业管理弟子规】警惕不小心的“偷盗”
2017-06-03 2666

文/贾同领

用人物 须明求 倘不问 即为偷

【原文解释】借用别人的物品,一定要向别人明确提出请求。如果没有事先征得别人的同意,擅自拿走去用,那就是偷窃行为。


在公司中,经常会出现有人到其他同事那里借笔、尺子、计算器、胶水等小办公用品,如果同事在,借用时打个招呼倒没有什么。如果同事不在,直接“借”走,就属于小偷小摸;如果拿走用后不还,那就是名符其实的“偷盗”行为了。有时要用的东西不在同事办公桌上,还要拉开抽屉去翻找,那就更严重了。

同事不在,最好不要动人家的东西;如果实在急着用,应该和办公室其他同事说一声。如果用的时间长,应该留张纸条告知下,以防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笔者刚开始工作时,一次和老板出差,传呼机上显示有人呼叫。那时候移动电话还是一个比较奢侈的产品,只有少数公司领导才有。午饭后,和老板回到宾馆房间,看到老板休息了,就趁其睡着时,悄悄的用老板的手机在房间外回了这个电话。没有想到,这时恰巧有人到房间找老板,他醒了,看到笔者拿他的手机回来,就明白怎么一回事。笔者当时感觉非常的丢脸,至今犹如隔日,时时提醒自己永不再犯!


现在的工作基本全是用电脑,工作成果也多用电子版的形式,很容易“复制”,这就给盗用他人成果提供了便利。我们在用别人的这些电子成果时,更需要“明求”,同时还要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因为它给我们带来了太多的便利。

现在网络发达了,各种文章都很容易查询得到,有些人对他人的文章和著作改头换面就变成自己的了,这也是盗窃!如果转载,必须要注明出处,并署作者名,这是基本的规则。如果网站或原作者有其他转载的要求,也必须去遵守,要尊重作者的知识产权。

企业作假的背后很多就是偷盗行为,产品商标雷同模仿、产品外观造型模仿、产品的款式设计模仿、产品花型模仿、产品工艺模仿、产品专利模仿……真是无所不仿!?一个经常发生“偷盗”行为的公司,是很难在阳光下茁壮成长的。



全部评论 (0)
讲师网宁波站 nb.jiangshi.org 由加盟商 杭州讲师云科技有限公司 独家运营
培训业务联系:小文老师 18681582316

Copyright©2008-2024 版权所有 浙ICP备06026258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509号
杭州讲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更多城市分站招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