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采用现金出资、实物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等方式。从创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处理好以下问题:第一,现金出资比例不宜过高,如果现金出资比例过高,一方面会使投资者对公司持续经营和稳定性产生疑问,另一方面也使投资者对企业下一步的增长潜力产生怀疑;第二,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通常情况下,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高于20%为宜,否则会稀释公司的成长性;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要有一定限制,如创业板市场规定公司发起人在股票公开发行后持有的股份不能低于总股本的35%。因此,创业企业在改制或变更过程中,设计股权结构是一个重要问题。
创业板上市企业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十四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是创业企业申请上市的前提条件,也是赢得发行审核机构认可或批准的关键。因此,在改制或变更过程中,突出和规划主营业务是创业企业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一工作中,应坚定这样几项原则:1、主营业务必须具有一定的高科技含量;2、主营业务必须具有足够大的市场空间;3、主营业务必须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高附加值;4、主营业务必须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5、主营业务必须符合将来在创业板上市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