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与用工成本的如何降低
一、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难点:
• 社会保险法与社会保 障法的关系:
•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 当前的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
重点:
• 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保险立法;
•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社会保险特征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障的比较:
●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二、当前养老保险实践中的矛盾与疑难问题处理。●职工档案丢失纠纷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
●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因提前退休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手段。
●2009年制定的“五缓四减三补贴就业扶持政策延长一年,其中的“五缓四减”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相关的内容;●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与用人单位相关的内容; 农民工参保与用人单位相关的内容;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颁发中与用人单位相关的内容;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三、医疗保险:
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修订后与职业职工相关的内容;
1、多支柱的医疗保险体制: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 个人自愿性商业健康保险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1、履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
统筹单位—地级以上行政区;或县(市)
2、缴费比例与个人帐户规模(个人工资收入3、8%)
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2%;
用人单位约工资总额6%,其中30%划入个人帐户
3、待遇支付:根据—国务院44号文件
1)履盖城镇用人单位和职工
2)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3)大额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均工资10%左右
---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均工资4倍左右
4、医疗保险合同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定点医院
定点药店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普通关注的一些问题“老工伤”人员的问题如何解决;
工伤认定策略
1、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2、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样控制期间的风险?
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中的“疾病”包括哪些,“48小时如何界定”?
4、因工作需要应酬喝酒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5、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如何申请重新鉴定或进行复查?
6、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拒绝申报确认,有什么法律风险?
7、工伤认定中的主要证据种类与质证技巧?
8、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应提供反证,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控制该风险?
9、劳动者申报工伤事故,企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
10、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11、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12、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13、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14、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15、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16、在校生、退休返聘者等特殊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17、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认定工伤?
五、失业保险:
“五缓四减三补贴”中的“三补贴”与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问题;
●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目前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范围与标准。
1、履盖范围: 规定企业(p71)及个人强制实行
其他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由省级政府确定
2、基金来源:失业保险费-- 单位2% 个人1%
财政补贴
基金利息—银行、国债
其他资金—滞纳金
3、保险待遇:按月—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
(双重保障) 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及抚恤金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补贴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本人补贴
4、支付条件:1)缴费满1年;
2)办理失业登记;
3)农民合同工连续工作满1年,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一次性领取
5、支付水平:满1年---5年 12个月
满5—不足10年 18个月
10年以上 24个月
注: 1)重新就业,缴费时间重计;
2)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不超过24个月
6、构成与管理
六、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最新生育保险政策理解与运用。
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1、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比例缴纳。标准由省级决定,但不得超过1%;
2、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基金存入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按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4、经办机构可从基金中提取低于2%的管理费。
七、五险的管理和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征缴。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管理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生育保险基金提取低于2%的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