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提高衍生工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避免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财产损失,提高公司收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3条 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协议。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第2章 风险控制程序
第4条 成立风险评估小组
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风险评估小组。
第5条 拟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在进行风险评估之前,风险评估小组要拟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对整个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相应的安排,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核。
第6条 识别风险类型及来源
1.衍生工具交易风险主要有代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量风险、作业风险、商品风险、法律风险等。
2.评估小组要对识别到风险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分类。
第7条 确定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标准及评估方法
风险评估小组要对所建立的评估体系的可行性和科学性作出严密的证明。
第8条 进行风险分析
风险评估小组要对识别到的风险进行分析,尤其是对风险产生的原因作出详细的解释,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选择具体的分析方法。
第9条 编写《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应全面详尽,应提出相应的风险规避建议和意见。
第10条 根据识别的风险拟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确定衍生工具业务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第3章 衍生工具交易风险管理措施
第11条 代理风险管理措施
为防范代理风险,要选择那些具有合法资格且不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的代理公司。
第12条 信用风险管理措施
考虑到市场受各项因素变动易产生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该项风险管理须遵循下列要求。
1.交易对象: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
2.交易商品:以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为限。
第13条 市场风险管理措施
以银行提供的公开外汇交易市场为限。
第14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确保市场流动性,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应以流动性较高的为主,受托交易的金融机构必须有充足的资讯及随时可在任何市场进行交易的能力。
第15条 现金流量风险管理措施
为确保公司营运资金正常周转,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为限,且确定操作金额时应考虑到未来3个月现金收支预测的资金需求。
第16条 作业风险管理措施
1.应严格遵照公司的授权权限、作业流程并纳入内部稽核,以避免作业风险。
2.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的人员及确认、交割等业务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3.风险的衡量、监督与控制人员应与上述人员分属不同部门,并应向董事长或非交易决策的高层主管人员报告。
4.每周应至少对持有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进行一次评估,若为因业务需要而办理的避险性交易,则至少应每月评估2次,评估报告应呈送董事会授权的高层主管人员。
第17条 商品风险管理措施
公司内部交易人员应在金融商品方面具备完整及正确的专业知识,并要求银行充分揭露风险,以避免误用金融商品而产生风险。
第18条 法律风险管理措施
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文件应经外汇及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检查后,方可正式签署,以避免法律风险。
第4章 附则
第19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第20条 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国家相关法规抵触,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