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衍生工具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减少衍生工具业务带来的风险,提高公司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管衍生工具业务的审计人员与相关的管理层人员。
第3条 本办法中的持续性审查是指对建立和实施衍生工具的风险控制情况所实行的连续的、全面的、动态的、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4条 审计人员负责对衍生工具业务的流程和结果进行持续性审查。
第5条 审计人员定期对衍生工具交易的相关业务记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公司衍生工具相关的交易人员是否按照公司相关的衍生工具交易程序进行交易。
第6条 审计人员需针对衍生工具业务中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审查并撰写报告。
第7条 审计人员需定期审查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程序与制度的执行情况,找出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8条 审计人员需将审计分析结果编制成审计报告,呈送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审核。
第9条 审计人员需对证券部经理及交易专员改进后的衍生工具风险控制制度与流程进行监察。
第10条 衍生工具交易的各级管理人员需严格按照自身的岗位职责对交易进行监察。
第11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