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一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改革举措,虽然来得太晚了些,虽然照顾了很多体制内人的情绪,但终于有了进展,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就凭这一点,应该为习同志点个大赞。那么,双轨制终结以后,与双轨制相关的一些制度,是不是也该做个通盘考虑?
第一点,缴费基数问题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就是缴纳养老保险所依据的工资基数。每一年,省市一级社保部门确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保险缴费基数据此来加以核定,有上限、下限之分,上限为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三倍,下限为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60%。这也就是说,你的工资收入高,缴费基数就高;你的工资收入低,缴费基数就低。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垄断国企的缴费基数远远高于其他性质的企业,二者的差别过大,而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影响养老金的高低。那么,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如何来确定?国企与非国企单位的差别如何来缩小?
第二点,工资指导线问题
企业工资指导线1997年试点,1999年在全国推开。工资指导线由各省市每年自己确定,分为基准线、上线、下线,每年的工资指导线公布以后,要求企业依此为参照进行工资调整。这一制度推行16年来,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只是“指导”作用,而没有“强制”作用;二是成为垄断国企涨工资的借口。山东省前15年的数据显示,全省职工工资年均增长14%,而国企年均增长为21%,民企年均增长为11%,国企要比平均值高出7个百分点,要比民企高出10个百分点。这样的工资指导线究竟有什么意义?有句话十分形象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工资指导线的上线,是国企调工资的下线;工资指导线的下线,是民企调工资的上线。这一制度,显然只对少数企业、少数人有利,应该尽快进行改革。 第三点,住房公积金问题
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是个非强制性的制度,每个企业根据自己情况来确定是不是执行。现在的情况是,除了机关事业单位,还有国企单位,更多的民营企业并没有执行这个规定。有的民营企业即使执行,也不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的标准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是自行确定一个标准。而政府对这个问题,并未作为监管内容。从过去媒体的有关报道来看,金融、通讯、电力等垄断国企的住房公积金问题相当多,有的个人账户一年高达几十万的住房补贴。这个问题是不是应该有个说法了? 第四点,企业年金问题
这次的双轨制终结,同时明确了要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对企业而言,又叫企业年金。这个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从这一概念的解释上,我们清楚地知道,它不是一个强制性的制度,而是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确定。从这一制度来看制度制定者,凡是对自己有利的东西,都要留下活口,为既得利益者行方便之门,这也是那么多制度之所以成为恶政的根本。就当前企业来看,真正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绝大多数为国企,民营企业基本上没有执行的,据有关部门的说法,现在实行企业年金的比例,大概为十分之一。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这个制度,还有那么多的民企没有执行怎么办? 第五点,延迟退休问题
关于延迟退休,是这两三年十分热闹的话题,尤其是一些体制内的、有话语权的专家教授,找出了若干的理由来说明延迟退休的好处。不管找出多少理由,在目前情况下,实行延迟退休“一刀切”政策显然是不合适的。理由有两点:一是过去为国企改革牺牲了自己的2000多万下岗职工,现在大多都到了接近退休的年龄,让这些人延迟等于再从他们身上剥层皮;二是煤炭、建筑等很多行业的重体力岗位,别说到65岁退休,就是现在的60岁退休也没有多少人能坚持下来,如果硬性规定让这些人延迟退休,要么会让他们失业,要么增加企业负担。双轨制的改革,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老中新”的不同政策,那么在考虑延迟退休的时候,是不是也该站在企业和职工的角度,推出不同的政策呢?
第六点,延长缴费年限问题
延长缴费年限,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比延迟退休更糟糕,对一些重体力为主的企业影响更大。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是从职工角度,二是从企业角度。从职工方面来看,如果缴费不能达到15年,就无法办理退休,也就没有养老金,只能领取个人账户那点钱,如果再继续延迟缴费年限,就会让更多的人退休后领不到养老金,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就逼迫更多的人选择不缴费。从企业方面来看,有些劳动环境差、工作岗位危险或者重体力的岗位,现在的年轻人根本就不愿意干,企业只好使用年龄偏大的人,即使这些人不间断地工作,到退休也达不到缴费年限,企业就会想办法和职工进行协商,适当提高这些人的工资,而不再缴纳社保,这样做对企业对职工都是双赢。所以,延长缴费年限问题还是谨慎一点的好,不要忘记了去年的3800万职工为何弃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