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第二个风险点-----企业初创期资本投入
【温馨提醒】阅读本篇文章请关注以下几点:
一、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公司法》的修改与我们企业的财税处理有何关系呢?
三、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实行期限认缴制的财税问题
四、出资瑕疵的问题
2014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发生了较大的变动,即:
?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3、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4、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
? 《公司法》的修改与我们企业的财税处理有何关系呢?
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同时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所以办公司要有场地和人员。因此《公司法》理论上的“一元钱办公司“与”资本零首付“在企业运营上,企业财务核算上存在很大问题。
企业设立时的资本来源只有两种,权益投资与债权投资,维持企业生产经营是有一个必要的支出的,企业的权益投资为0或者较少,那么想维持企业经营就需要债权投资,问题来了,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不是资本弱化呢?
【补充】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权投资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
【孟彬总结】一些国家在税法中制定了防范资本弱化条款,对企业取得的借贷款和股份资本的比例作出规定,对超过一定比例的借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借鉴国际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知识补充】什么关联方呢?
1.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2.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
3.合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关联方关系形式主要有:
(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关联方
(2)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的关系。
(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4)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6.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主要形式有:
(1)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2)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3)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之间的关系。
(4)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 业之间的关系。
? 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实行期限认缴制的财税问题
例:A企业2015年1月8日成立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1000万,认缴期限20年。问:账务处理?笔者看到某些企业是这样处理的,也有税局是这样要求的
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某股东1000万
贷:实收资本1000万
【孟彬总结】这个问题实质是企业股东实行认缴制并没有真正缴纳出资,而这个会计分录一出,则把问题变为股东已经出资,但是又通过借款的方式把资本金借出,这里边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印花税的问题,另一个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里要引起财务人员的重视。
? 瑕疵的问题
企业设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或者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企业股东出资的瑕疵问题除了有法律上的风险问题,同时是会影响到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的,如企业未来要上市。
【孟彬总结】:企业在设立时应注意资本投入的比例问题及实物出资的问题,在企业长远的发展上都会给企业带来影响,关于企业关联利息税前扣除问题我们将会在生产经营期给大家阐述。
【以上所有知识版权归孟彬老师所有,欢迎转载,欢迎收藏,欢迎点击,请注明原创哦,感谢大家的支持!】